
一、本系為辦理「個人申請」甄選入學評分作業,依據「中華大學辦理大學甄選入學作業要點」訂定本準則。
二、本系「個人申請」入學之甄試項目佔甄選總成績比例如下:
(一)學科能力測驗成績佔20 %。
(二)審查資料佔80 % (子項目及配分參見附件一)。
(三)團體面試佔0 %。

三、凡通過本系第一階段學科能力測驗篩選之考生須於簡章規定之日期前,將個人之甄選資料上傳至本校『甄選入學第二階段甄試報名系統』。將個人之甄選資料寄達本系。甄選資料之內容包括:
(一)歷年成績(需附全班(或類組)排名或排名百分比)。
(二)自傳。
(三)學習計畫。
(四)其他有利於審查之作品與資料(如獲獎紀錄、服務工作等)。
四、審查資料之評分以100分計;其中「歷年成績」佔15分,「自傳」佔25分,「學習計畫」佔30分,「其他有利於審查之作品與資料」佔30分。
五、「歷年成績」之評分以考生在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歷年成績在全班(或類組)之排名評 定之。排名在前1/5者得15分,介於前1/5至2/5者得13分,介於前2/5至3/5者得11分;介於前3/5至4/5者得9分;未達前4/5者可得7分。
六、「自傳」之評分係以自傳之組織能力及寫作之表達能力評定,分別佔15分及10分。
七、「學習計畫」之評分係以學習計畫內容之完整性評定。
八、「有利於審查之作品與資料」之評分依下表各項次評定。
項次
|
項目
|
評分依據
|
評分標準
|
備註
|
1
|
獲獎紀錄
|
於國內外高級中等學校就學期間參加校內、校際、縣市政府及國家級等競賽獲獎並具有佐證資料者
|
每次獲獎最多可得6分
|
項次1及項次2合計以12分為限
|
2
|
專題或實作作品
|
各類專題研究報告或實作作品與成果
|
每件最多可得4分
|
3
|
擔任各級幹部
|
擔任班級、學校、社團幹部,具佐證資料者
|
每次可得2分
|
此項次合計以4分為限
|
4
|
擔任志工
|
曾擔任志工,具佐證資料者
|
每次可得2分
|
此項次合計以4分為限
|
5
|
通過技能或語文檢定
|
參加技能或語文檢定通過,具佐證資料者
|
每次最多可得3分
|
此項次合計以6分為限
|
6
|
其他
|
未列於1~5項且具有佐證資料者
|
每件最多可得2分
|
此項次合計以4分為限
|
九、考生必須參加「團體面試」活動,未參加者不予錄取。「團體面試」活動之內容為本系教師對考生說明本系概況及課程設計,並參觀教學研究設施及校園生活環境。
十、考生審查資料及面試各項成績均由本系大學甄選入學考試委員評定,並由本系招生委員會檢核總成績。
十一、考生寄送本系之甄選資料不予退還。
十二、本準則經本系招生委員會審議,系務會議通過後,送本校招生委員會審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